趁人不备多次使用他人手机,以扫自己微信收款码的方式盗窃29万余元。近日,琅琊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系某厨具店员工,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胡某某多次来到厨具店内找店主丁某,趁丁某将手机放在桌上忙于做生意之际,多次使用丁某的微信扫自己微信收款码转账的方式实施盗窃,累计盗窃数额达291234万元。2021年3月25日,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朋友们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当享受便捷支付方式的同时,支付密码设置尽可能复杂,提高自身财务的保管意识,以免让“有心”之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