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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在小区地下车库持刀抢劫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1-08-19 09:16:28 打印 字号: | |

      在网络赌博输钱后,一男子王某某持刀进入某小区地下室抢劫,8月13日,琅琊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因网络赌博输钱,家住山东的王某某驾驶货车来到滁州市。他戴好帽子、口罩、墨镜,手套,携带平时用于捆绑货物的胶带和绳子及削水果用的单刃尖刀,骑着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到琅琊新区进行踩点。

      29日,王某某来到琅琊新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假装打扫卫生,寻找抢劫目标。当晚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奥迪汽车来到地下车库。在黄某某下车后,王某某靠近黄某某并持尖刀架在他的左脖子处,向黄某某索要钱财。在听到黄某某说其没有钱后,王某某捆住黄某某的手脚,又用胶带缠住他的眼晴和嘴巴,自己开黄某某的车准备将黄某某带至易于逃跑的偏僻处再搜找黄某某身上及车内的财物。在王某某驾驶车辆到出口处等待车辆扫码开启拦杠时,黄某某挣扎着打开车门跳车,大声呼救并躲进门卫室。王某某匆忙开车逃窜,将车开至琅琊区三官路的一个岔道边,在车内搜找财物未果后弃车。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逃离滁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系抢劫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