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醉酒驾车,枉顾法纪!2022年3月30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代表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2022年1月29日21时许,公职人员黄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庭审结束后,参加此次旁听的代表委员表示:“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应该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加强自我约束。切勿以身试法,代价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