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购买单位用车,事后多年公司发现仍有欠款未还怎么办?6月16日,琅琊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企业与员工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为滁州某基础投资有限公司追回欠款9428.60元。
2011年8月,在滁州市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高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单位用车,并出具了借条一张。高某购置车辆及相应保险等实际费用为27万余元,余下2万余元到高某离职时仍未足额归还。直至2017年,高某尚拖欠借款9428.60元。2022年5月,该公司在查对账目时发现了这笔借款,但由于时间久远,高某也离职多年,在索要欠款无果后,该公司将高某起诉至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考虑到欠款时间跨度大,调解员认真核实证据材料后与高某电话联系,高某表示早已不在该公司工作,并以记不清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调解员反复劝导高某,向其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6月16日,在调解员多次沟通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高某前往该公司核对借款事实后当场给付了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