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配合法院工作,对于你代为清偿的债务,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2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在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依法告知担保人郭某某。
张某某与凤阳甲农机合作社、郭某某、安徽某农业公司、凤阳乙农机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琅琊法院于2020年3月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凤阳甲农机合作社限期偿还张某某借款及利息,郭某某、安徽某农业公司、凤阳乙农机合作社对本案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凤阳甲农机合作社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经线上线下查询,发现凤阳甲农机合作社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转而从担保人入手。执行法官首先查封了担保人名下房产、车辆,随后前往凤阳展开现场调查。“又不是我借的钱,凭啥法院来执行我。” 面对找上门的执行法官,担保人郭某某情绪非常激动。执行法官首先安抚其情绪,接着耐心释法明理,告知郭某某其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也告知其作为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向凤阳甲农机合作社追偿。在执行法官反复沟通下,郭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6月24日,随着最后一笔转账入账,该案45万案款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