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立之年不务正业,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后第二个月就重操就业,多次入户盗窃。2022年6月8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张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琅琊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期间,张某某在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9日四次入户盗窃,其中3月4日进入阳光地中海小区某户,盗得现金人民币5490元,其余三次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盗窃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系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