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历时5个月实质性化解了一起给付工伤保险金行政争议,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人民群众满意、行政机关认可、社会效果良好的三赢效果。
突发事故致亡 工亡待遇难索赔
河南籍工人李某某来安徽滁州务工,2019年12月17日下午3时,李某某在滁州市智慧小镇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钢管上坠落,伤及头部。事故造成李某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等多处损伤,经医治无效,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后李某某父母、妻子和孩子向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亡待遇,但市社保中心表示,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死亡时已超过停工留薪期限,且没有申请延长,不符合工亡待遇领取条件。李某某近亲属则认为,根据上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李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为12个月。此外,因李某某本人无法申请延长期限,其亲属亦不知晓程序,行政部门也未及时告知伤者申请理赔所需材料,故逾期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的近亲属遂起诉至法院。
多方调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细致研判,与合议庭成员充分讨论后,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和政策制度的权威,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市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也积极参与“面对面”沟通协商,多次开会讨论。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市社保中心认可采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的规定。
7月27日,经过数次庭前电话调解,两次开庭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