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拖欠货款不还,滁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22-09-15 16:05:50 打印 字号: | |

“鉴于你公司多次逃避执行,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831日,面对屡次失信的被执行公司,琅琊法院执行法官“毫不手软”,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2017年至2020年,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从刘某某处租赁挖掘机和钢板。截至20215月,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刘某某202760元货款,因多次催要未果,刘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一次性给付欠款。该公司仅还款数万元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7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文书送达后,该公司仍旧不闻不问。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吴某虽口头答应还款,却总在约定时间“变卦”。

831日,执行法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此时该公司股东李某还想继续推诿。鉴于被执行公司逃避执行的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开出1万元罚单。眼看法院动了真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还款。当天下午,申请人刘某某与该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货款143931元,并主动缴纳罚款1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