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覃某某是滁州一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覃某某与滁州市西涧办事处太平村的8名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其17.7亩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用于存放建筑机械设备,租期10年。协议签订后,覃某某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对地面进行平整并压实,部分场地进行了水泥硬化。2022年8月,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覃某某非法占用的11.3亩一般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覃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