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电动车交通事故更是频频发生,就此产生的纠纷往往难以调和。
2022年9月8日,刘某某在工作期间,驾驶电动车途经天长路时,与驾驶电动车从某小区进入天长路的余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刘某某右肋骨骨折。医生建议休养三个月。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余某某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因超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向余某某主张侵权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僵持不下,刘某某遂起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2023年3月,双方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到院进行调解。“你撞了人,就该赔钱!22000元一分都不能少。”“又没耽误你赚钱,凭什么问我多要误工钱?这不是拿‘双份赔偿’吗?”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原来,余某某认为刘某某休养期间仍照常领取工资,所以不应向其索要如此高的赔偿。刘某某也因长期求偿无果,心中愤愤不平,所以对赔偿金额“寸步不让”。
为妥善化解矛盾,调解员一边从情理出发,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劝解双方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各退一步;一边从法律角度,针对双方争执不下的“双份赔偿”问题,摆证据,讲事实,释法明理。在调解员多次耐心的调解下,3月15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余某某愿意赔偿刘某某16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为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理:本案中刘某某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系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故单位给予其停工留薪待遇。但此次事故系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因而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工伤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所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行为并不免除余某某对刘某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刘某某当然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余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及其衍生费用仅由第三人承担,受害人并不享有医疗费用的“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