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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团伙“跑分”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6:59 打印 字号: | |

点个关注就能赚钱?小心,这些都是骗局!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层出不穷的骗局让人防不胜防,甚至让你一不小心就成了诈骗犯罪的“帮凶”。

案情回顾

轻信“刷单返利”掉入诈骗陷阱

2022年8月的一天,家在北京的崔某某突然被拉到一个微信群,在群里看到有人发“帮助抖音网红商家点关注提升人气,轻松赚钱”。被吸引的崔某某开始按照要求“做任务”,刚开始的几单任务崔某某很快就收到了返利。但当崔某某选择了一单1000元的任务时,这次却没有如约收到返利。对方以操作有误为由让崔某某继续向指定账号转账3000元,但崔某某依然没有收到返利。为了成功拿到返利,崔某某在对方的要求下,继续转账8000元、20000元......直到接到了国家反诈中心的电话,崔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即报警。

接下来的几天,大连的张某、河北的谢某某也遭遇了同样的“刷单返利”骗局,被骗金额数千元不等。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受害人均转账至身处滁州的陈某的银行账户。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审理

原来,陈某在网上认识一个好友,对方称“提供银行卡帮忙走账可以赚钱”。为了赚取报酬,陈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以及交易密码“出售”给对方。陈某的账号随即被诈骗团伙作为“洗钱”(俗称跑分)工具,转移了大量诈骗资金。经查实,陈某的银行卡共计为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资金74万余元,获利5000元。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5000元。

2023年3月2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一些人受高额收益吸引,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出租给他人。小心!这种行为不仅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提供了便利,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谨记“刷单返利是诈骗”,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大家可以下载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并开启防护功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