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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抽渔利 获利六千罪难逃
  发布时间:2023-06-05 10:35:09 打印 字号: | |

以娱乐之名,行赌博之实,

一场场看似普通的“好友”相聚,

背后却隐藏着赌博“聚会”。

但突破法律的底线,

最终只会,

锒铛入狱,人财两空。

 

2022年12月27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为获取利益,刘某某假借聚会名义,开设流动赌场,为他人提供站岗望风,餐饮供应等服务,并借此抽头渔利。2022年8月23日,刘某某组织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琅琊区某饭店内、某民房内,以“斗牛”“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日,刘某某按庄家赢钱数额共抽头渔利5900元。次日15时许,刘某某组织张某某、蒋某等人在某民房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进行一小时后,琅琊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扣押赌资21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及工具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刑期明显提升,根据抽头渔利金额(累计3万元以上)或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很容易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无减轻处罚情节,极可能面临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严厉处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负面影响恶劣,法官在此劝诫广大人民群众洁身自爱、远离赌博行为,严守法律红线,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