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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偷走电动车 “财迷心窍”终究落法网
  发布时间:2023-10-08 09:03:01 打印 字号: | |

不义之财不可取,贪念害人终害己。2023年8月29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11日,方某某在琅琊区某广场准备骑电动车回家时,发现旁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车钥匙未拔,便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及头盔盗走。2023年7月13日,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将方某某抓获。经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及头盔价值2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外停车时,要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或是监控覆盖区域,不要停在偏僻之处。如若被盗,及时报警。同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赃车,买旧车时需核实确认车辆来源,明知赃车却依然购买和销售的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