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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空抛物 共建和谐家园
  发布时间:2023-11-03 09:43:16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提高辖区居民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1020日下午,琅琊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如意湖社区开展禁止高空抛物专题普法活动。

不要在阳台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不乱抛烟头,以免发生高空坠物及火灾等意外。活动中,法院干警结合辖区内近期发生的高空抛物真实案例,向现场的社区居民和物业工作人员讲解了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人将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干警还提醒大家要及时查看自家阳台、窗户等处易坠物品设施的安全,避免高空坠物危及他人安全。

活动结束后,一名听完讲座的大爷说道:原来2米就算高空,高空抛物的危害这么大。你们开展的这个活动很有必要,也很贴近大家的生活。在场居民纷纷表示,今后将互相监督,共同抵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琅琊法院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