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期满,租客既不支付房租也不搬离,还将设备滞留在厂房内,这让房东犯了愁。2023年11月6日,琅琊区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潘某和李某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潘某位于某工业园区内的厂房,租赁期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年租金为72000元。但直至租赁期届满,李某仍拖欠潘某一个月租金。潘某多次催促李某支付租金并搬离厂房,但李某不仅对潘某的催告置之不理,还将设备“丢”在厂房内。多次协商均无果后,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详细梳理了案情,并分别了解了双方的意见。潘某表示,李某将设备滞留在厂房的行为妨碍自己再次出租厂房,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则表示,今年公司效益差,一时无力给付房租,只能将设备暂存在潘某的厂房内。调解中,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互商互谅,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李某承诺支付潘某9000元租金并限期将设备搬离厂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有权请求违约承租人承担租金补足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