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了保险,停运损失为什么还让我来承担?”12月6日,在琅琊区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刘某不解地向调解员询问道。
10月21日,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滁州市明光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车辆在维修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为此,张某某要求刘某赔偿停运损失2400元,但刘某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联系刘某了解情况。刘某认为张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该由自己承担,而是应当和车辆损失一样,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调解员耐心向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停运损失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随后,调解员就赔偿金额进一步与双方沟通协调。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刘某同意承担停运损失,张某某也自愿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支付张某某停运损失17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