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二手摩托车引发的纠纷。
8月28日,张某某向刘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价格为13000元。交易时,因张某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购车款,双方便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张某某分四期付清购车款。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购车款,刘某也向张某交付了摩托车。然而,当第三期购车款到期后,张某某不仅迟迟未支付,还将摩托车出售。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刘某表示自己费心费力为张某某寻找合适的车源,张某某的违约行为令他非常气愤,要求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购车款。张某某则表示自己是因为资金紧张才拖欠第三期购车款,且第四期购车款的支付时间还未到,不应该让其支付全部购车款。“既然你与刘某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且你已将该摩托车出售,更没有理由拖欠购车款。”调解员向张某某耐心释法,告知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违约行为的不妥,当场支付了第三期的购车款,并约定于12月15日付清第四期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