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金店上班,却对橱窗里的金饰打起了歪心思,上演“以假乱真”的戏码。2024年3月20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周某系滁州市某金店销售员。2023年9月,周某先后七次利用工作之便,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假手镯调换店内真手镯,共盗窃足金9999手镯7只,克重合计261.71克。经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合计147866元。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周某及其家人退赔金店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金额巨大。被告人周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