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普法,我会督促刘某按时履行义务的。”2024年4月19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在调解员向担保人耐心释法后,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2020年8月,刘某从金某处赊账购买了一批价值为31900元的空调,并找来朋友严某为自己担保。刘某向金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并由严某作为担保人,但未约定保证的具体方式。到期后,金某多次向刘某索要货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某将刘某、严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立即与刘某、严某联系沟通。刘某表示,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货款。而严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则表示不解,欠钱的是刘某,怎么法院就找到自己了呢?
“虽然在欠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你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了让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向严某耐心释法。在认识到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严某表示会督促刘某还款。最终,在调解员的多次组织协调下,金某与刘某、严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按月支付货款直至付清。若刘某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则依法由严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