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找到刘某了,他正在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呢。”2024年4月25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110”指挥中心接到了来自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的电话,电话中的他难掩激动之情。
滁州市、亳州市两地相距近300公里,考虑到异地执行情况多变,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对方协助本次执行行动。一切安排妥当后,执行干警一行立刻赶往亳州。
据悉,刘某系安徽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高某某受聘进入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平时发放生活费,年底结清当年工资。截至2023年5月23日,该公司尚欠高某某工资款155289元。高某某多次索要工资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建筑工程公司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此后,案件一直未有实质进展。
2024年4月25日晚,执行干警一行抵达谯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拘传刘某后,又马不停蹄地赶回琅琊区人民法院。到院后,在执行干警反复释法明理下,刘某始终表示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眼看僵持不下,执行干警适时提出了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刘某于次日给付高某某20000元,剩余案款约定分期履行。